鉅大鋰電 | 點擊量:0次 | 2019年10月21日
廣東省電池行業協會關于印發《廣東省電池行業自律公約》的通知
8月27日,廣東省電池行業協會關于印發《廣東省電池行業自律公約》的通知
廣東省電池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國家利益,維護電池行業整體利益,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建立與加強我省電池行業自律機制,有效依靠行業組織解決行業發展和治理中的共性問題和突出矛盾,規范行業企業和從業人員行為,營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國家有關部門關于保護知識產權,加強行業自律等規定,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本公約的適用范圍是廣東省電池行業所有的從事生產、經營與貿易的企事業單位,本公約設立和總體組織單位是廣東省電池行業協會。
第三條廣東省電池行業協會行業自律的宗旨是:堅決貫徹國家的政策法令和有關的產業政策,制定與實施符合國家大政方針的,符合行業維護社會利益和行業絕大多數企業的共同利益。支持依法合規經營,遏制不正當競爭,維護行業和絕大多數企業的合法權益。適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和絕大多數企業利益的意見和訴求。
第四條廣東省電池行業協會行業自律的基本原則是堅持靠行業組織和組織起來的力量,開展行業自治與自律,通過行業協會的組織作用,發揮“指導、服務、溝通、協調、監督、自律”的作用,做到維護國家利益和維護行業利益的統一,維護正義、公平的競爭環境和維護絕大多數企業權益的統一。
第二章自律條款
第五條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企業應誠信經營,依法納稅,按時足額為從業人員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
第六條在電池行業研發、生產、銷售、服務及相關的從業活動中,依法開展公平、有序的競爭,反對不正當競爭,并承諾履行如下自律義務:
(一)不剽竊他人專利、不冒用他人商標、不損害他人知識產權,努力提高自身技術開發能力;
(二)不竊取他人商業秘密及散布損害競爭者商業信譽和產品聲譽的言論;
(三)不惡意低價傾銷;
(四)求真務實,杜絕虛假宣傳;
(五)建立完善的產品質量管理體系和售后服務體系;
(六)正確宣傳產品性能和功能,正確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和科學消費;
(七)不偽造或冒用各類名優或質量認證標志,不使用過期的認證證書或認證標志;
(八)依照國家或行業標準客觀公正地進行產品質量檢測,提供實事求是的檢驗報告。
第七條積極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電池行業相關產品,提升產品的科技含量。
第八條企業生產要嚴格按照《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8版)、《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2018版)執行,應做到:
(一)電池行業的企業及項目應符合國家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節能管理、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要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產業發展規劃及布局要求,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要求。
(二)電池行業的企業應采用工藝先進、節能環保、安全穩定、自動化程度高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三)電池行業的企業產品應滿足現行標準、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III部分38.3節要求,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驗合格。鼓勵企業制定高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產品通過自愿性產品質量安全認證。相關技術指標應達到:
1.鋰離子電池制造企業應具有符合標準規定的電壽命、高低溫放電等電性能檢測能力,以及過充、過路等安全性檢測能力,鼓勵企業配備高低溫循環、低振動等環境適應性試驗能力;
2.正負極材料生產企業應具有產品磁性異物含量雜質含量、水分含量、比容量、粒度分布、振實密度面積等關鍵指標的檢測能力;
3.隔膜生產企業應具有產品拉伸強度、熱收縮率強度、孔隙率、透氣度等關鍵指標的檢測能力;
4.電解液生產企業應具有產品水分含量、氫氟酸金屬雜質含量、陰離子含量等關鍵指標的檢測能力。
5.鋰離子電池符合聯合國UN38.3測試要求的保證措施。
6.設備生產企業的應符合綠色制造、智能制造的相關標準。
(四)企業應將自動化、信息化及智能化等貫穿于設計、生產、管理和服務的各個環節。
(五)企業應打造綠色供應鏈,建立以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為導向的采購、生產、營銷、回收及物流體系,促供應鏈中的利益相關方遵守行業標準與規范,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建立廢棄鋰離子電池回收處理體系。
(六)企業應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落實相關環境管理要求,廢有機溶劑、廢電池等固體廢物應依法分類貯存、收集、運輸、利用或無害化處置。
(七)《鋰離子規范條件》中的其它條款。
第九條嚴格執行協會電池專家委員會制定的相關標準條款。
第十條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電池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企業生產應符合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和排放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第十一條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重視企業黨建工作,符合條件的企業應建立黨的組織。
第三章公約的執行
第十二條本公約成員單位應充分理解并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自律規則。
第十三條公約成員之間因一方違反公約內容而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實事求是,團結友好的原則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也可以請求協會進行調解。
第十四條本公約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其他公約成員單位有權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
第十五條公約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不良影響,經查證屬實的,由協會理事會視不同情況在自己的權限范圍內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協會將建立黑名單制度,未按照公約執行的企業,將由協會責令整改。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仍不符合規范的,將納入協會黑名單,并將在協會官方網站上公布。
第十七條協會將建立責任監督體系,組成監督考評小組,由專家委員會相關領域的成員組成。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公約經協會理事會通過后生效。
第十九條本公約由廣東省電池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公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